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收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禁止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