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具备条件且闲置的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机构、厂房和集体用地、场地等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