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具备条件且闲置的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机构、厂房和集体用地、场地等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