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意见。

旧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规定要求。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