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