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