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涉河建设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涉河建设项目需要在河道内修建临时便道便桥、筑坝围堰等施工设施形成阻水障碍,以及需要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河道恢复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