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涉河建设项目需要在河道内修建临时便道便桥、筑坝围堰等施工设施形成阻水障碍,以及需要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河道恢复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