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采砂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开采范围、数量、期限、深度、方式、弃料处理等要求进行作业,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因采砂造成塌岸、坑槽、植被毁坏或者弃料堆积河床的,采砂权人应当及时恢复或者清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