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条已修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