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