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