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务农、放牧、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
(二)传播淫秽物品毒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三)鼓动学生聚众参与非法组织及其他非法活动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五)侵占或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备设施的;
(六)利用宗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妨碍学校教育教学的;
(七)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