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