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五章 教师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