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四章 学生第二十四条有效接受教育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五)参与社会实践,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民族团结,承担社会责任。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