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四章 学生第二十三条有效接受教育的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音像制品、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享受国家资助政策;(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