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因干旱、洪水以及突发性事件等造成水源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的,水源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对相关区域的排污单位依法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水源安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