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水源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