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实行水源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区域总体发展战略,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大伙房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主体和对象,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多渠道筹集资金,将生态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护和改善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障水源水质,促进水源保护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水源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