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负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违反规定泄露投诉人、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