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负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违反规定泄露投诉人、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