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需要,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加快更新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