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