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