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征订发行报纸、期刊、图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出售、出租非出版单位出版的、走私入境的、国家明令禁止的报纸、期刊、图书。任何单位不得提价、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和摊派各类出版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