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期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