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第十条已废止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