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