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意识。对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