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条例第七条有效鼓励和提倡闭坑、废弃矿山的综合利用,保护地质遗迹,弘扬矿业文化,因地制宜建设国家矿山公园、地质博物馆、植物园、湿地公园、休闲农业、观光绿道、体育场所等多元化主题项目,推动矿业与文化、旅游、体育、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