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条例第六条有效实施矿山复绿工程,统筹生产矿山采场、排岩场、尾矿库等场区,及历史遗留和政策性关闭的停产、闭坑、废弃矿山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要素,实施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水则水、宜园则园,恢复矿区植被和地质环境。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