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