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矿山,包括新建、生产、历史遗留和政策性关闭的停产、闭坑及废弃矿山的绿色植被恢复等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