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并由各级财政依法统筹用于地质调查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支出。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