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设计,应当根据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矿山地质、农田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保护等专业领域特点,执行相关的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过程中禁止对治理恢复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