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