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河道包括干流、支流、堤防、人工河道、护堤地、河道绿化带等。

城市水体公园、人工湿地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