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河道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和保护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