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维护国家形象,维护社会稳定,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抵制不良思想和腐朽文化;
(二)尊重、关怀、礼遇军人、退役军人、军属及英雄烈士遗属;
(三)维护城乡容貌和公共卫生,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
(四)保护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湿地资源,保护辽河等河流水系,保护丹顶鹤、黑嘴鸥和斑海豹等野生动物的繁殖、栖息地和迁徙洄游通道;
(五)选择绿色环保低碳生活方式,节约能源,节约用水,使用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产品,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主动减少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六)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对秸秆、畜禽粪污、病死畜禽、农膜和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做无害化处理;
(七)文明出行,文明使用公共交通资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八)文明旅游,文明观看体育比赛和文艺演出,在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学馆和纪念馆等场所参观或者学习时,保持安静,遵守秩序;
(九)文明就医,尊重医护人员,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方式和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十)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防止扬尘、渣土和污水等影响城乡环境卫生;
(十一)在职业活动或者工作中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十二)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互敬互爱、相互支持、相互照顾;
(十三)帮助、关心老年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
(十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十五)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十六)节地生态安葬,以鲜花祭奠、植树祭奠、网络祭奠、清扫墓碑、诵读祭文等方式开展文明祭祀;
(十七)邻里之间团结和睦,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主动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活动;
(十八)遵守公共礼仪,用语礼貌,着装得体,举止文明,尊重他人权利,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生活禁忌;
(十九)尊重知识产权,购买、使用正版软件、书籍和音像作品;
(二十)其他引领社会风尚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