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参与救灾、抢险、扶贫、济困、助残、救孤等社会公益或者慈善活动;
(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三)见义勇为;
(四)按照操作规范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或者拨打急救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六)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立公益服务点;
(七)向社会免费开放单位内部厕所;
(八)在公共场所配备相对独立的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公共设施,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九)其他推动社会进步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