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教育机构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