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