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下列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

(一)道路、桥梁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和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和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集贸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和污水处理厂等环卫设施;

(六)体育场(馆)、图书馆和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居住小区、街道、楼宇和门牌等地名指位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消防设施;

(十一)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