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焚烧电子废弃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其他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树枝、落叶、荒草、冥纸、冥币及纸扎实物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其他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