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禁止焚烧电子废弃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森林草原、公墓以及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荒草、冥纸、冥币及纸扎实物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