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市、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通过信用记分等方式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监管,开展企业信用考评,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