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

市、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通过信用记分等方式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监管,开展企业信用考评,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录入企业信用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