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立市工作中有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