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并重,按照下列规定,合理开发矿产资源:
(一)新建、扩建、改建矿山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矿产资源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等规定;
(二)按照绿色开发、节约集约、技术创新的要求,加快矿山企业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促进传统矿山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
(三)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矿山恢复治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矿山综合治理规定。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