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驻辽金融管理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媒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公益宣传,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金融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维护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