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完善上市公司风险控制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与证券交易场所、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及时将可能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