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第二章 风险防范第十一条有效建立地方金融风险信息收集、监测预警机制。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