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城区内公民死亡后,应当在陵园或者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含火葬场,下同)进行殡仪、殡殓活动。

禁止在县城街道、人行道、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从事停放遗体、搭棚设灵及摆放祭品、花圈、燃放鞭炮等丧事活动;禁止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噪声扰民、妨害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搞封建迷信活动。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16日